江苏理工学院实验室事故处理与赔偿暂行规定

发布时间:2024-09-29浏览次数:1882

    第一部分  事故处理

    一、凡因思想麻痹,工作失职,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,称为责任事故。

    二、事故按其损失轻重程度分为:

    1.一般损坏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价值在100元以下者:

    2.小事故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100-1000元之间;

    3.大事故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1000—5000元之间;

    4.重大事故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。

    三、发生事故后的上报程序

    一般损坏及小事故,实验室应当天向所在学院(系、部)报告,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。

    大事故和重大事故,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在学院(系、部)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,保护好现场,并填写事故报告,一式两份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处理。

    四、事故调查:小事故及大事故由实验室查清原因(包括责任事故的情节),拟定改进措施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(系、部)复审,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。

    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调查有学院(系、部)会同保卫处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有关部门联合进行,查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,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。

    五、事故责任:由于工作失职和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由于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指导不力,责任不明确,造成学生在实验或操作中发生事故的,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对事故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。对特大恶性事故涉及刑事责任者,按相关法律处理。

    第二部分  赔偿处理

    六、凡在提运、管理或使用仪器设备时,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,给国家、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均应赔偿:

    1.违反操作规程;

    2.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设备性能,擅自动用仪器设备;

    3.工作失职,在提运、使用、保管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;

    4.未经批准擅自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。

    七、凡属责任事故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其损坏价值按以下原则计算:

    1.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,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,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。

    2.局部损坏质量明显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。

    3.局部损坏质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。

    4.丢失、无法修理的仪器设备按折旧程度、使用年限,合理折旧后计算损失。

    折旧年限,对机械产品按10-15年,电子产品按3-8年计算。

    八、赔偿比例

    接分段累进法计算赔偿金额,具体为:

    1.一次损失价值≤500元,按5%赔偿;

    2.一次损失价值>500-1000加元,超过部分4%

    3.一次损失价值≥1000-5000元,超过部分3.5%

    4.一次损失价值≥5000-10000元,超过部分3%;

    5.一次损失价值≥10000元,超过部分2%;

    6.万元以上价值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专案处理。

低值、易耗品等的赔偿比例由各学院(系、部)中心实验室制定。

九、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除经济赔偿外,并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,按其检查态度,视情节轻重,予以通报。对造成损失并严重影响教学,或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,嫁祸于人者,一经查出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