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材料、低值耐用品、易耗品(以下简称物品)的科学管理,规范物品的管理行为,保证教学、科研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材料、低值耐用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和我院的实际情况,遵循“统一领导、分工管理、专人负责、合理分配、节约使用”的原则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物品的购置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生人数、学科及专业特点、服务内容,每年核拨给各教学单位包干使用,超支不补,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。院行政职能部门的物品购置费从本单位切块经费中列支。
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配备政治素质高、原则性强并具有相当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物品的供应和管理工作,同时要经常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,不断改进服务态度,提高服务质量。
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。对物品的计划、购置、保管、使用和回收要有专人负责,做到购置有计划、验收严肃认真、进出手续清楚、帐册记录健全、定期核对帐物、物品去向明确、原始凭证齐全。
第五条各单位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、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,自觉用好、管好各类物品,反对铺张浪费,对工作认真负责、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;对违反制度、工作不负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和分类
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物品,主要是指教学、科研等方面使用的,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。它包括低值耐用品、材料、易耗品。
低值耐用品:指单价在800元以下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能独立使用的物品,如低值仪器仪表、工具、量具等。
材料: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品,如金属、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、燃料、化学药品等。
易耗品: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,不属于固定资产、低值耐用品和材料的物品,如玻璃仪器及器皿、电子元件、零配件等。
第七条 物品分类按国家规定的《物品一级分类目录》(见附件),各单位建帐时不得随意变更。
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与购置
第八条 物品的计划与购置以系(部、院)为单位进行,费用由各单位专项经费开支。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教学、科研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物品库存量以及学年经费情况,由各实验室申报购置计划,中心实验室会审平衡后,由系(部、院)分管实践教学主任批准执行。
第九条 各系(部、院)分管实践教学主任组织相关人员成立物品采购小组,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物品采购工作。采购小组必须按计划进行购置,通过电话咨询和调研掌握市场信息,综合考虑物品质量、价格、售后服务等要素,货比三家,做到及时采购,保证供应。
对于小额(800元以下)急需的零星、专用以及稀缺物品由中心实验室主任审核同意后,各实验室可自行采购。
单次采购物品金额超过1万元,应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审计。
采购和提运危险物品,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章 物品管理
第十条 凡学院资金购置的物品均属学院的财产,必须办理入库手续,方可到财务处报帐。各系(部、院)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库房物品管理。
第十一条 新购物品到货后,由各中心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采购、保管、使用等有关人员,及时对其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质量等进行严格验收,填写“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物品验收单”并签字。验收合格,办妥帐务手续,方可入库。低耐品需编二级分院编号
凡有数量、质量等问题者,均不得入库,应由其承办人负责及时办理退、换或赔补事宜。
第十二条 物品入库应立即按规定建帐,中心实验室建立物品总帐,各使用单位建立分户明细帐,中心实验室主任定期组织核查,以保证物品总帐与分户明细帐相符。
第十三条 库存物品管理要规范化、科学化,做到物品分类存放、陈列有序、帐物相符,防止损坏、变质、丢失,实行月清点、季报表、学期末盘存、年清库、定期抽查备案。对贵重、稀缺和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,要实行集中保管、专人负责、精确计量和记载,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,以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。
第十四条 领用物品应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,坚持审批制度,严格出入手续。
一般物品的领用,由各中心实验室主任负责审批;对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品,由系(部、院)分管实践教学主任负责审批,并报院保卫部门备案;对可公用且私用性强的“两用”物品,应严格管理,以防公物私用和流失。
对危险品应严格控制,限量发放,详细登记监督使用,专人负责。其剩余部分应及时退库,并对其残渣废料进行妥善处理,严禁随意抛弃。
第十五条 加强对废旧物品的回收管理是贯彻勤俭办学的一项重要措施。
1.回收范围
①经批准报废的物品;②包装材料、木箱、纸箱、麻袋、容器等;
③一切金属边角余料,切削实验后的残余材料,铸、锻、焊废料半成品;
④报废轴承、五金工量具、电器仪表、机械动力设备废旧导线等。
2.回收办法
废旧物品的回收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施,按学院有关“报损、报废的处理办法”执行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各系(部、院)的物品购置、存储、发放、领用过程有监督权、检查权,将不定期地会同纪委、审计、财务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,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中心实验室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各系(部、院)可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,对物品的计划、购置、保管、领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,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附:物品一级分类目录
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
一、黑色金属; 二、有色金属、稀有金属;
三、煤炭及石油产品; 四、木材;
五、水泥; 六、化工原料及试剂;
七、建筑材料。
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
一、玻璃仪器及器皿; 二、各种元件、器件、零配件;
三、实验小动物; 四、劳动保护用品;
五、三类物资。
低值耐用品的一级分类目录
一、低值仪器、仪表、教具; 二、低值工具和量具;
三、低值文艺、体育用品。